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挑戰公屋權
何喜華:下一步挑戰公屋權
終審法院昨裁定新移民申領綜援七年居港規定違憲,社區組織協會先勝一仗,協會主任何喜華透露,下一步將挑戰同樣有七年限制的公屋政策,考慮協助一名新移民不准申請公屋的個案,提出司法覆核。他強調,公屋申請應一併撤銷新移民七年居港限制,才合乎公義及居民權利;又坦言,自己多年來因為協助新移民爭取權益及彰顯法律公義,常在街頭遇到市民指罵,甚至聲稱要「打他」。
七年居港規定,在社署綜援、社會保障制度下生果金、長津、傷津各項津貼均應用外,申請公屋同須符七年規定。協助綜援個案打官司的社區組織協會主任何喜華指出,終審法官已裁定社署做法,是違反《基本法》第三十六條及第一四五條,判決即確立港人權利及可行使的福利,是市民的勝利,法院清楚釐定港人權利,更認為社署應昨日起,撤銷七年規定,接受新移民申請。
何喜華透露,該會下一步將挑戰公屋政制,現正協助一名新移民不准申請公屋的個案,正考慮會否司法覆核。他指,公屋申請應一併撤銷對新移民七年居港限制,才合乎公義及居民權利。他坦言,多年來一直協助新移民爭取權益及彰顯法律公義,惜常在街頭遇到市民指罵,甚至聲稱要「打他」。
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昨指,有關裁決不是針對公屋資格,但當局會仔細研究判詞,會否對綜援以外的福利有同樣憲制含意。社區組織幹事蔡耀昌指,法官判詞亦已表明,其他不同社會福利服務各有準則,若要將取消七年居港規定,「夾硬」引申至房屋,未必有理據,今次判決明顯只針對綜援,亦是其中一名法官包致金指,香港同須履行聯合國經社文規定,保障港人享福利。
不過,港大社工系講座教授周永新指出,法官引用《基本法》三十六條及一四五條,是確立香港居民基本權利,前者更泛指香港居民享有權利,身兼《基本法》諮詢委員會委員的他指,當時起草《基本法》,正是泛指一般的公共措施權利,不限社福制度,尚有房屋、醫療、教育,已清晰包含在內,所以判決是可應用至公屋。
他指,判決除一次過撤銷綜援七年限制外,必須引申至生果金、傷津、長津一併應用,他認為今次判決的重大意義,是取消所有政策的新移民限制,是任何公共措施不應再標籤新移民。
社署社會保障助理分會主席盛智媛指出,估計今天起將面對大批未滿七年新移民,即到社署社會保障辦事處嘗試申請綜援,但保障部曾向社署求要求發出指引,內部指仍在研究判詞,她擔心,社署前人手已十分緊張,促請社署及政府當局盡快給予指引以便應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