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廉署篤數
審計踢爆湯顯明縱容廉署開餐亂篤數
廉政公署再被踢爆在湯顯明領導期間巧立名目「大花筒」。審計署昨發表最新一份衡工量值報告,炮轟廉署前年舉辦一項國際性比賽期間,兩次晚宴開支超出批准上限,其中一餐超標逾一倍,同時揭發廉署為逃避開支限制,竟把這餐定性為「聯誼活動」,支出撥入宣傳費用帳目;另一次晚宴,則把晚餐與甜品和十二瓶酒分開入帳,飲剩的六瓶酒留待日後其他宴請。有立法會議員怒斥廉署做法「荒謬到絕」,質疑廉署自己亂花公帑如何肅貪倡廉,要求認錯。
審計報告主要審查了廉署社區關係處工作,指《廉政公署常規》對酬酢開支有規定,訂明除非廉政專員另有批准,否則每人的開支,包括食物、飲品及小費,上限是午餐三百五十元、晚餐四百五十元。不過,審計署檢視了兩個大型地區活動開支時,發現前年十二月廉署舉辦的「國際廉政宣傳短片比賽及工作坊」期間,社關處人員的酬酢開支出現問題。該項比賽由「國際反貪局聯合會」委託本港廉署主辦,參加者來自廿一個國家及地區的反貪和執法機構。
首個「問題晚宴」在前年十二月六日,雖然酒樓用膳實際開支未超標,每人四百卅一元,然而期間開了六支餐酒、之後再到另一地點吃甜品,結果每人再多用九十二元,每人開支共五百二十三元,超標一成六。另一「問題晚宴」則在兩日後,社關處一名助理處長批准的每人開支高達一千零四十五元,遠高於《常規》訂明的酬酢開支一點三倍。
面對審計署的查究,廉署詭辯指, 買十二支餐酒是「為各式社交聚會場合備用」,故開支另記入「活動宣傳費用」,未享用的酒可留待日後宴請用;而食甜品更是徇眾要求要品嘗本地美食所作的「臨時安排社交活動」,因晚餐和甜品為「兩個獨立聚會」,故甜品另行入帳。至於十二月八日超支逾倍的晚宴,社關處聲言是為參加者安排的聯誼活動的其中一個項目,故開支記入活動宣傳費(見表)。據廉署授權表,當時批准活動宣傳費是一名社關處助理處長。據悉,此人為現時的執行處處長(私營機構)丘樹春。
不過,審計署不認同廉署的辯解,認為兩次晚宴均屬公務酬酢,應同樣受《常規》規管,同時質疑《常規》無清楚說明所有食物及飲品,包括餐酒及甜品開支,應列為用餐開支,促廉署必須收緊公務酬酢的開支控制。廉署發言人指,首晚晚餐有廿四人參與,十一人為廉署人員包括專員湯顯明,六支酒總值一千二百六十元,去吃甜品的廿三人,不包括湯,每人四十元;另一晚餐有一百人參加,包括湯在內廿一名廉署人員出席。廉署發言人稱同意審計署建議,已即時按建議更改《常規》,又指日後再遇同樣情況,無論「活動開支」或「酬酢開支」,均會向專員申請特別批准,不向助理處長申請。
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涂謹申指,酬酢開支的精神是一個晚上的宴請額不應超過某上限,「唔通可以畀你一晚分幾餐食、食成幾千蚊?」而把酬酢開支當宣傳費更離譜:「廉署係宣傳香港廉潔,唔係食餐勁嘅嚟宣傳香港美食!」他炮轟廉署的做法是「匪夷所思、荒謬到絕」,批評廉署亂花公帑:「仲點確保同追究人哋廉唔廉潔?」
2011年12月6日:酒樓用膳開支,每人$431;6支餐酒開支每人$52;享用甜品每人$40;總開支每人$523
廉署社關處辯解:當晚其實共購入12支餐酒,為各式社交聚會備用,故開支另記入活動宣傳費,餘下6支餐酒留作日後官式宴請時飲用。
晚餐時,有部分參加者表示:「對香港本地風情及美食有興趣」,於是「臨時安排社交活動」,飯後帶參加者到甜品店一嘗中式甜品,由於晚餐和吃甜品為「兩個獨立聚會」,故吃甜品開支列為「另一項酬酢開支」。
2011年12月8日:廉署一名助理處長批准晚宴開支,每人id=mce_marker045
廉署社關處辯解:廉署作為東道主,為來自世界各地一百一十名參加者安排的聯誼活動之一,晚餐為聯誼活動的一個項目,且對象是所有與會人士,故晚餐開支記入活動宣傳費用。